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务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国营东某农场。
法定代表人林一萍,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业,国营东某农场副场长。
上诉人廖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5)琼海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务孝、被上诉人琼海市国营东某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刘旭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申请是否超过六十日仲裁期限;超过仲裁期限是否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被上诉人于199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除名处理决定后,已张榜公布。对此上诉人是明知的,上诉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未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的六十日内向海南省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之后的较长时间内也未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直到2005年才申请仲裁。上诉人的申请已经明显超过六十日仲裁期限,经审查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故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武雪丽
审判员 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 吕志飞
书记员: 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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