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博某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供销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坤和,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忠泽,该联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建杯,该联社副主任。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临高县博某供销社、被上诉人临高县供销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因拖欠单位本金、承包上缴款及利息,被上诉人临高县供销合作联社将其开除出队,被上诉人作出开除陈某某决定后,上诉人陈某某超过仲裁时效才申请仲裁,临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勇
审判员 梁振文
审判员 李秋芸
书记员: 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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