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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某。捕前居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琼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某向本院表示服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审判长 谢春雷
审判员 吴建明
审判员 马轶人

书记员: 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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