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兴城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审判长:周晓书
审判员:孙洪成
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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