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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1委1组。被执行人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4委10组。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轮侯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秦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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