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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白青春,男,1990年1月4日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后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青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执行)。2012、2014年分别减刑1年7个月、1年7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受到记功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青春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罚金刑,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青春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刘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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