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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王宝某,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减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12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王宝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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