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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安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田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东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014年9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至2017年1月8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以罪犯田安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董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记功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安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安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双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审判员  姜 怡

书记员:徐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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