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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11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年度沈苏执字第980号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佐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苏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尚未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在执行申请书中仅将顾某某列为被申请人,遗漏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2015)苏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判决被执行人顾某某和案外人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生效,顾某某及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均有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追加案外人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沈阳富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年度沈苏执字第980号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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