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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亮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李明亮,男,1983年12月1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明亮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亮犯强奸、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千元。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2014年5月12日、2016年6月8日,为该犯减刑1年2个月、1年9个月、1年8个月。截止2018年3月1日余刑为3年10个月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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