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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
被告: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十字街镇。
法定代表人:张忠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海波,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书记员: 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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