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包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包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包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包海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8年7月27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李某劳务费66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晓 玲
审判员 单 志 刚
审判员 斯钦德力格尔
书记员:朝 鲁 门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