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佟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刘某某)与邵某、佟彩霞、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某、佟彩霞、李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邵某、佟彩霞、李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88000.00元至莫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内,账户名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行,行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祺
书记员:敖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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