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某某汗都
阿拉坦花
萨某某
(2016)内0725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玛某某汗都。
被执行人阿拉坦花。
被执行人萨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玛某某汗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拉坦花、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萨某某的银行存款24038.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佟振
审判员:特木其勒
审判员:白满达
书记员:李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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