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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5月29日止。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赵某某减刑建议。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书记员: 刘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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