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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郝忠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郝忠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郝忠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377号公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忠清的工资,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27260元,被执行人又给付3280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377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京孝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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