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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窦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115290.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窦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邢云川
书记员:张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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