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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满仓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满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满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满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满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满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福荣

书记员:陈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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