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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江山,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6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执行逮捕。2016年8月17日由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根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6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执行逮捕。2016年8月17日由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江山、兰根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江山、兰根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至2016年春季,被告人白江山、兰根小在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额尔吐嘎查宝日胡硕艾里北,用拖拉机开垦草地种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测量开垦草原为39.68亩。经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确定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记载了案发时间、地点等情况。
2、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测量数据等证据证实开垦牧草地的面积等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记载了被破坏草地实况。
4、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类情况说明确认该开垦地块为牧草地。
5、被告人白江山、兰根小供述,2015年春至2016年春天,因为没有土地,在巴彦乌兰苏木额尔吐嘎查宝日胡硕艾里北,用自家四轮车三次开垦挨着承包地边草地30多亩。
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江山、兰根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惩罚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江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兰根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 判 长 白玉林 审 判 员 王洪志 人民陪审员 张 皓
书记员:陈美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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