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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姜海龙,男,2000年5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民主街。

被执行人姜海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姜海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济民
审判员 肖秋龙
审判员 徐云翔

书记员: 关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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