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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龚雪某,男。
被执行人龚雪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商伟东
审判员 李春娟
审判员 周济民
书记员: 潘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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