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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周某某、马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陈庆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执行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马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9号。因被执行人居住、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马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书记员:谭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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