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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金国,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国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46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国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东宇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书记员: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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