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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
被执行人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礼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城市配套费1227286.40元,执行费14673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中,经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能有足额财产。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后其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有会议纪要、承诺书,载明配套费有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偿还。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302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见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牛云鹤
执行员王志东
执行员张媛媛
书记员: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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