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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贺威,局长。被执行人四平巨某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平巨某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企业员工工资333667.51元,赔偿金166833.75,执行费7405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中,经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抵押,逾期未能还款,诉至法院,现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已经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302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见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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