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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淑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市梨树县十家堡镇八盘碾子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市梨树县十家堡镇八盘碾子村*组。委托代理人宋淑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市梨树县十家堡镇八盘碾子村*组。被执行人赵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市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宋淑兰、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长山健康权纠
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李淑兰医疗费9001.59元、赔偿李某某医疗费3518.45元、鉴定费54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13560.0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不动产注册情况,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赵长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宋淑兰、李某某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签定终结执行信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淑兰、李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3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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