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镇碱柜村五社,无业。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姣、王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3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C288**号自卸货车,在蒙西镇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外环路与双欣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M。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本准驾车型为B2虚假驾驶证。2017年11月3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C288**号自卸货车在蒙西镇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外环路与双欣街交叉路口处,向现场执勤民警出示姓名为王某某、准驾车型为B2、证芯编号为:417XXXXXXXX47的虚假驾驶证,其当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虚假驾驶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物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其向民警出示了虚假的驾驶证,即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虚假的驾驶证;王某某明知其没有驾驶自卸货车的资质,仍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虚假驾驶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阿日古娜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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