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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同上。因故意毁坏财物,2017年8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金山乡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7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一马路至三马路附近,无故用锤子将被害人张某2的黑色牧马人轿车左前玻璃砸坏,后又用石砖将张某1的银灰色本田URV轿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的两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731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2、张某1的陈述、证人杨龙飞、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故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孙 杰
书记员:柏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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