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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蒙古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与被告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宏、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另处)、祁某1(另处)、钱某(另处)在四平市铁东区国测小区3号楼九星川椒麻辣烫饭馆内,借故生非将麻辣烫老板朱某打伤。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伤者朱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9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2018年11月23日经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16日16时,平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铁东区国策小区3号楼附近的九星川天椒麻辣烫店祁某1伙同钱某、杨某、王某将朱某打伤。根据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朱某左眶部外伤致左侧眶内壁、左侧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民警通过侦查发现祁某1、钱某、杨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祁某1已被该局起诉至铁东区人民检察院,钱某、杨某、王某在逃。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月24日决定对钱某、杨某、王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16日16时许,祁某1伙同王某、钱某、杨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国测小区3号楼九星麻辣烫店内,无故将朱某打伤。经鉴定伤者朱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18年6月17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在四平市铁东区金水明居小区内杨记小酒馆将网上逃犯杨某抓获。
4、(2018)吉03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刑终17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祁某1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5、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东)公(法医)鉴(临床)字[2017]177号鉴定书。证明:伤者朱某眼部外伤致左眼眶眶内壁、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6、光盘。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证明:王某、祁某1、钱某因伙同杨某殴打朱某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8、违法经历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杨某没有前科。
9、收条、赔偿谅解书。证明: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经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得到谅解。
10、被害人朱某陈述:2017年4月16日15时30分许,他和一位速腾车主因为挪车发生争吵,速腾车主下车打了他左脸一下,随后又过来踢他,之后那人说其腿折了,并打电话说被打了。过了几分钟,一辆白车停在他家店门口,四五个人上来问是不是他打的人,还没等他说话,这几个人就往出拽他,其中一名男子给他一拳,另外几人一起打他,还有人用酒瓶打了他脑袋一下。他左眼睛的伤是穿黑色皮鞋的男子用脚踢的。
11、证人李某证言:她是朱某妻子。2016年4月16日16时许,她在屋里睡觉,听见外面有声音就起来看看,这时外面进来四名男子问朱某是不是打人了,还没等朱某回答这四人就都动手一起打了朱某。
12、证人杜某证言:他是祁某2的朋友。2017年4月16日16时许,他和祁某2去国测小区的九星麻辣烫门口取车,发现一个收垃圾的车挡住了出口,于是祁某2让车主挪车,但那人没理他们就进麻辣烫店里收东西去了,过了五分钟还不出来,祁某2就进店里找人挪车,不知道怎么回事,一个高个男子出来说“收垃圾的是我亲戚,就不走了”,祁某2和这名男子还嘴,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打了祁某2,之后二人就撕扯到一起,于是他过去拉架。那名高个男子将祁某2打倒,又踢祁某2腿部两下,他过去扶祁某2,发现其腿歪了,就把祁某2扶上车。过了一会,祁某1过来,他就打车陪祁某2去医院了。
13、证人祁某2证言:2017年4月16日16时许,他和朋友去国测小区门口的九星麻辣烫门前取车,他刚上车,出口处就被一辆收垃圾的车堵住,他让司机挪车,那人没理会,进屋收东西去了。他下车准备找那个司机,这时麻辣烫的老板出来对他说“这是我亲戚,马路是我家的,能怎么地”,于是他和这名老板就吵起来。这名老板用拳头打了他头部,他就和其撕扯到一起,打了一会这名老板就给他打躺下了,后来他起不来,发现腿没有感觉了。这时他弟弟祁某1路过,就进屋找那名老板,随后发生什么他就不知道了。
14、同案祁某1供述:2017年4月16日上午,他和祁某2约定当日下午在万达广场看车展。下午,他和“小波”、“小雷”、“小杨”到达约定地点,祁某2说其让人把腿打折了,于是他和“小雷”进屋找打人的那名男子,二人在对话过程中骂起来,他和“小雷”就动手打了那人,“小波”、“小杨”也动手了。他用脚踢那人的面部和眼睛,“小雷”踢了那人的身上和脑袋,其他人打哪他没看清。
15、同案犯王某供述:2016年4月16日15时许,他和“小雷”、“小杨”(杨某)、“二威”准备去万达看车展。在路上,“二威”说其哥哥和别人打起来了,让他们陪着把人送医院去,于是他们来到万达对面的麻辣烫门前,看见祁某2在车里,“二威”走进店里,他们三人扶着祁某2,随后听见“二威”在屋里吵起来,他和“小雷”进屋看情况,发现“二威”和一名男子在屋里撕扯在一起,他和“小雷”过去拉架,拉架的过程中把那名男子推到后厨。他没看清男子是怎么摔倒的,就看见“二威”踢了这名男子的头部和肩部,“小雷”踢了这名男子的肩部和胳膊几脚,他夹在中间也踢了一脚,后来“小杨”进屋也踢了这名男子肩部和胳膊几脚,再后来进来一名女子把他们拉开了。
16、同案犯钱某供述: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和“二威”、“小杨”、“小波”去看车展,中途“二威”说其哥哥腿折了要去医院,于是他们就跟着过去了。他们来到国测小区门前,发现祁某2在门前坐着站不起来,“二威”走进麻辣烫店和一名男子理论并撕扯在一起,他上去拉架被那名男子骂了,于是也开始动手。他用脚踩了那名男子后背,“二威”踢了那名男子,“小杨”和“小波”怎么打的他记不清了。
1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2017年上半年,他和“二威”(祁某1)、“小波”(王某)、“小雷”(钱某)准备去万达看车展。到万达后,“二威”接到电话说其哥哥腿折了,要去医院,于是他们陪着一起过去看看。到万达对面的麻辣烫店后,祁某2说被麻辣烫老板打了,于是“二威”进屋和老板理论,那名老板把“二威”按在底下,“小雷”拉架,“二威”起来后,老板不知道怎么也倒地下了,他就用脚踢老板胳膊一脚,后来又踹两脚,“小雷”按着老板不让其还手,完事他就回家了,当天他穿的黑色带红花的夹克,下身穿黑色裤子。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杨某供认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与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杜某、祁某2的证言、同案犯祁某1、王某、钱某的供述相吻合,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刑初92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刑终175号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赔偿谅解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依法委托社区矫正司法机关评估同意接收矫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宋红霞
审判员 孙杰
人民陪审员 白云飞

书记员: 郭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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