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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军申请执行田丰业、田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三军,男,汉族,41岁。
被执行人田丰业,男,汉族,57岁。
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50岁。
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三军与被执行人田丰业、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有长城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某的长城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燕

书记员: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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