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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41岁。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43岁。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达法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韩 睿
书记员: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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