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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执行祁某、袁三利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
被执行人祁某,男,汉族,42岁。
被执行人袁三利,女,汉族,35岁。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祁某、袁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达法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韩 睿

书记员: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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