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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拴,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昭君镇沙圪堵村赵兴龙社。
负责人紫金玉,系该社社长。
关于陈拴申请执行沙圪堵赵兴龙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韩睿
审判员 :刘燕
书记员: :郭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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