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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法院与马某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永宁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魏凯军,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18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罚金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永宁县人民法院支付罚金200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后无法找到。通过对银行、房屋、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某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冬云
审判员  康建恩
审判员  朱海利

书记员:王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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