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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劳人仲字(2018)第016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履行执行标的额846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共计8515.00元。
本院在执行孙某申请执行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且已停产停业,无办公人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峰一直未能找见,公司只有一名保安值岗。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已被我院另案轮候查封房产交易手续,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孙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金某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恩
审判员 剡军
审判员 姚建欣

书记员: 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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