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王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某
王某某
马某某
薛某某
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范玲,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石市证字第213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郭某、王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王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2405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王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2405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李瑞

书记员:李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