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列当事人赵某、代某与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刑初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某、赵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偿还欠款6492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某、代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某、代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审判员 左荣新
书记员:马烈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