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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代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列当事人赵某、代某与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刑初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某、赵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偿还欠款6492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某、代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某、代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审判员  左荣新

书记员:马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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