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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9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彭某向莫旗林业局缴纳过非法开垦土地的罚款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对非法开垦地块恢复了植被。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能够自愿认罪、曾缴纳过行政罚款、案发后对涉案地块完全恢复了植被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庞艳萍
审判员 鄂长锁
人民陪审员 曹满

书记员: 张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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