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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偏脸子机砖厂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前郭县长山镇偏脸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4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26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第4772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全 审判员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书记员: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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