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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有与戴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有
被执行人王春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有与被执行人戴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已经被执行人王春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书记员: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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