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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前郭县公证处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吉前证字第1120号执行公证书。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公证处(2015)吉前证字第1120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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