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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东港市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鑫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柱,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16}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01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鑫泰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费治臣

书记员: 孙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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