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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荣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作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荣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东劳仲字【2016】第16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556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3556元,并交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字【2016】第16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
书记员: 孙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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