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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执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高志伟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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