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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2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桂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好迪”牌电动三轮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九竹小区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竹小区北门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同时也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李天军审判员魏娟娟人民陪审员曲燕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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