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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富 豪

书记员:石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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