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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牛仲奎
贾冰(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牛仲奎,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冰,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仲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仲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牛仲奎的辩护人以“牛仲奎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牛仲奎与王某甲(被害人,女,殁年51岁)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1日协议分手,后牛仲奎又要求王某甲与其继续生活,未被应允。2015年2月18日20时许,牛仲奎持尖刀前往王某甲的亲家任某某家,在任家院内等候并伺机杀害王某甲,待王某甲从屋内出来后,牛仲奎持尖刀捅刺王某甲颈部、胸部、腹部十余刀,造成王某甲因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多次刺击致心脏破裂、肺破裂、胃破裂、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作案后,牛仲奎于当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牛仲奎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某(王某甲之子)证实,牛仲奎与我母亲王某甲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并分手,后牛仲奎想与我母亲继续生活被拒绝,2015年2月16日8时许,牛仲奎又到我岳父任某某家找我母亲。2015年2月18日9时许,我回家没看到我母亲,正在找时,派出所来人说牛仲奎在我岳父家西房山把我母亲杀死了,我到西房山看见我母亲躺在地上,身上盖着绿大衣。
2、证人任某某(王某甲亲家)证实,2015年2月15日王某甲到我家过年,2月18日晚我们包完饺子,王某甲出去后一直没回来,后来派出所来人说牛仲奎在我家西屋房山把王某甲杀了,我到西屋房山看见王某甲趴在地上,身上盖着绿大衣。
3、证人牛某甲、牛某乙(均为牛仲奎弟弟)证实,案发当晚与牛仲奎打电话时,牛仲奎称把王某甲杀了并要到派出所投案。
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牛仲奎与牛某甲、牛某乙的手机通话情况。
4、证人牛某丙(牛仲奎之子)证实,案发当晚我在老叔牛某甲家,牛某甲与我父亲通电话后说我父亲杀人了,去派出所投案了。我和我老叔、五叔到派出所后见到了我父亲,公安人员给我看的刀是我家的,我父亲用了十四五年了。
证人赵海清(牛仲奎外甥)亦证实牛仲奎投案的事实。
5、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外甥女)证实,2013年经我介绍,王某甲与牛仲奎认识并在一起生活,但后来因感情不和经常打仗。2015年1月1日王某甲与牛仲奎签了分手协议,王某甲将彩礼3万元钱还给牛仲奎,在场人还有牛某乙、牛某丁、王某丙。
证人牛某乙、牛某丁、王某丙的证言及书证协议书亦证实此节。
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2月18日20时许在昌图县公安局长发镇派出所,提取牛仲奎提供的带有红色斑迹的单面刃尖刀一把;次日提取牛仲奎所穿的带有红色斑迹的绿色拉链夹克一件、蓝色烫绒裤子一条、黑色皮鞋一双。
辨认笔录证实,经牛仲奎辨认,确认公安机关让其混杂辨认的其中一把尖刀系其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
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牛仲奎手部伤情照片及牛仲奎的供述证实,其在杀害王某甲后将手腕划伤,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并做了左腕切割伤血管肌腱手术。
铁岭市公安局(铁)公(刑技)鉴(DNA)字(2015)XX号DNA鉴定书证实,尖刀刀把上血迹、牛仲奎外衣左前兜处血迹、牛仲奎外裤右大腿处血迹、牛仲奎左鞋左侧外帮处血迹均检出牛仲奎的DNA。
7、昌图县公安局昌公(刑)勘(2015)X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及提取王某甲尸体下地面血迹、尸体上绿色大衣前襟上血迹、任某某家南面水泥地面西侧血迹及其他相关痕迹、物证情况。
指认笔录证实,牛仲奎对其作案现场予以指认。
铁岭市公安局(铁)公(刑技)鉴(DNA)字(2015)XX号DNA鉴定书证实,王某甲尸体下地面血迹检出王某甲的DNA,任某某家南面水泥地面西侧血迹、牛仲奎绿色大衣前大襟处血迹检出牛仲奎的DNA。
8、昌图县公安局(昌)公(尸)鉴(法医)字(2015)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甲所受损伤情况及死亡原因。
9、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牛仲奎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户籍证明证实牛仲奎、王某甲的自然情况。
10、被告人牛仲奎供述,我和王某甲经别人介绍认识并在一起生活了近二年,后来因为性格不和,王某甲不想跟我过了。2015年1月1日我俩经过协商分开了,王某甲把3万元彩礼钱还给我。之后我又去找过她,还想和她一起过,王某甲说过完年再说,还说沈阳有个人想要她,我越想越生气。案发当晚我想把她杀死,她不和我过也不能让她和别人过,我从我家厨房拿把尖刀到任某某家,在外面等着王某甲出来后用刀往王某甲胸部、肚子等地方扎了十多刀,王某甲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将我穿的绿色大衣给她盖上,拿着尖刀往派出所走,路上我与牛某乙、牛某甲通电话时告诉他们我把王某甲杀了要去投案,我到派出所后将刀交给了警察。我杀死王某甲后把左手腕划伤,想自杀,我到派出所后左手腕一直流血,后来警察带我到昌图县医院做了手术。
上述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复核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仲奎因感情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牛仲奎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牛仲奎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虽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仲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仲奎因感情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牛仲奎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牛仲奎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虽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仲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判长:魏宏宇
审判员:沈震
审判员:周天越

书记员:白建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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