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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指定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贾玉山。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149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149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仲雷
审判员:董惟祎
审判员:于金龙

书记员:苟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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