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含住,住吉林省双辽市。
张某某与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382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高志刚
书记员:: 闫 浩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