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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含住,住吉林省双辽市。


张某某与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382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高志刚

书记员:: 闫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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