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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国梅某某进明、王有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324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锁国梅,女,生于1968年5月7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王进明,男,生于1951年9月23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王有成,男,生于1982年3月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锁国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进明、王有成合同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6)宁0324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锁国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进明、王有成履行标的款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进明、王有成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在审理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栋兴认可该事实并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324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占林审判员金鑫审判员马成文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杨晓东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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